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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县县域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信息发布者:展望未来
    2017-06-29 11:59:33   转载

    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强化财源建设,培育后续财源,鼓励工业企业加大投入、扩大规模、加快发展,奖励在培育财源、税源和促进财税收入增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工业企业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业企业发展奖

      一、纳税贡献奖
      (一)年纳税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且完成当年养老金征缴任务的工业企业,按企业年纳税额的1%给予奖励。
      (二)连续两年年纳税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且完成养老金征缴任务的工业企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住宅建设用地(县城规划区内)1000平方米。
      二、纳税增长奖
      (一)年纳税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年度内新办工业企业,按企业年纳税额的2%给予奖励。
      (二)年纳税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税收比上年度增长20%以上且完成当年养老金征缴任务的工业企业,按企业年纳税净增长额的4%给予奖励;年纳税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税收比上年增长15%以上且完成当年养老金缴纳任务的工业企业,按企业年纳税净增长额的4%给予奖励。
      三、产品名牌、商标、龙头企业、上市企业、规模企业奖
      (一)对在年度内新获得1个省名牌或国家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企业2万元、5万元。
      (二)对在年度内新获得1个湖南省著名商标或国家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企业2万元、5万元。
      (三)对在年度内新获得省级或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企业2万元、5万元。
      (四)企业成功上市,奖励企业50万元。
      (五)对在年度内新进入规模工业企业的企业,奖励企业 1万元。
      四、由工业企业申报工业企业发展奖,县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量和技术监督等部门负责核实企业的纳税额、养老金缴纳额(缴纳截止时间为当年的12月31日)和产品名牌、商标、龙头企业、上市企业、规模企业获奖情况。企业未完成当年养老金征缴任务的不予奖励,企业年度内由税务部门查补的税款计入当年纳税总额不计算奖金,享受经济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或处于税收返还奖励政策期间的企业不享受纳税增长奖。再生资源企业纳税奖励按《南县再生资源企业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南政发〔200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享受上述奖励政策。

    第三章 招商引资奖


      一、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县下达的招商引资年度任务、考核分值分别排名前2名的乡镇和前5名的县直单位,评为“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分别奖励0.5万元;对引进战略投资项目的单位给予重奖。
      二、中介人引进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投资规模、生产规模、生产产值、税收缴纳等情况,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奖励申请,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对招商引资中介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立项争资奖


      一、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县下达的立项争资年度任务、考核分值排名前2名的乡镇和前5名的县直单位和中央、省、市直属企业(单位),评为“立项争资先进单位”,每个乡镇奖励1万元,单位:第1名奖励4万元,第2名奖励3万元,第3名奖励2万元,第4名奖励1万元,第5名奖励0.8万元。
      二、评选4名在立项争资工作中贡献十分突出的个人,经县立项争资目标任务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县政府审定后,分别奖励0.8万元。
      三、引进县境外的无偿援助项目、捐赠资金或物资等的单位和个人,按引进者与接受单位签定合同的有关奖励条款实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五章 金融融资奖


      一、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奖励按照《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2013年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南政办函〔2013〕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一、奖励资金分配原则:没有明确到人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奖励,其总额的40%奖励法人代表,40%奖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20%奖励相关人员;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的奖励,按企业的有关规定分配;乡镇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奖励按相关人员贡献大小予以分配。
      二、本办法的考核工作由县政府办牵头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本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县域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1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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